信息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5月11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公示。《通知》提出,强化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据了解,该《通知》适用于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宗地或栋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以宗地或栋为单位的,改建部分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
改建项目应遵循权属清晰、性质不变、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卫生、完善配套的原则,同时改建项目的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出租对象、规模标准、运营期限等应当符合《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
在完善配套方面,《通知》提出,项目的改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0平方米)的,应按照改建建筑面积6%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宜设置在首层,产权不变;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优先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明确无需统筹使用的,作为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