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公示。《通知》提出,强化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据了解到,该《通知》适用于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宗地或栋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以宗地或栋为单位的,改建部分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
其中,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全市重点商圈及重点功能区内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原则上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商圈及重点功能区的范围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划定。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按照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改建项目应遵循权属清晰、性质不变、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卫生、完善配套的原则,同时改建项目的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出租对象、规模标准、运营期限等应当符合《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
在完善配套方面,《通知》提出,项目的改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0平方米)的,应按照改建建筑面积6%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宜设置在首层,产权不变;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优先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明确无需统筹使用的,作为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使用。
此外,在经历提出申请、联合会审、审查认定、认定效用、施工许可等流程后,房源入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托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监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申请人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注销项目认定书。
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人申请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简化认定程序,办理续期手续。